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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311969********,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广西南宁市**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31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路**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31196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到天等县龙茗镇东南村兰屯参加屯里白事时,得知在兰屯附近山坡处的一个养鸡场内有一台用于电力安装的绞磨机,农某甲等三人为窃取该台绞磨机,决定先由农某乙去问该养鸡场老板赵某某要养鸡场钥匙。当晚10时许,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Z的面包车到该山坡的养鸡场处,利用钥匙打开养鸡场大门后,窃取被害人农某丙的一台绞磨机。案发后第二天中午,农某甲等三人将盗取的绞磨机转移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空港小区57栋一楼仓库存放。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绞磨机在2020年4月1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33元。

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于2020在6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8日主动到天等县公安局龙茗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的绞磨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农某丙。2020年6月4日,农某甲的配偶农某丁代表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向被害人农某丙支付经营损失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000元,当日,被害人农某丙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农某丙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据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农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中分工协作,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莉

检察官助理:黄植学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南宁市**区**路**号**栋**单元**房;被告人农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天等县**镇**路**号**院**栋**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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