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7********,壮族,初中文化,群众,广西**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法人代表,住广西荔浦市**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2018年4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8月15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8月15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月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于2017年11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已判决),祝某某(已判决)任*甲集团公司副董事长。*甲集团公司成立后,赵某某通过网络公司搭建了“**”网络平台,通过宣传、授课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以缴纳会员费分红的方式募集资金。其奖励规则如下:(1)会员注册充值投资100元至10000元,按双倍计入投资额。(2)每天从剩余投资额的2%分红至股金账户,分红股金可提现也可以复投。(3)通过发展下线获得下线投资的奖励(推荐奖),一代奖励8%,二代奖励10%,奖励自动复投。(4)满足直推业绩和团队业绩条件后升级会员,获得团队新增业绩奖励(业绩奖)。(5)提现股金时扣除10%手续费,5%转为重消积分,实付85%。(6)股金或重消积分可以购买产品。截止2018年4月9日,该平台已发展下线会员16万多人,网络层级达50层以上,涉案金额约4亿元。
被告人农某某于2017年12月注册成为“**”会员,并于2018年4月8日伙同陈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广西**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由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宣传、授课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以缴纳会员费分红的方式吸引发展会员。农某某在“**”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1526198,级别为市代理,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17层,下线会员总数812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18个),下线会员共13层。截至2018年4月9日,该会员账号总投资额279291.80元,累计充值金额10000元,实际提现金额56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手机照片截图、入股协议、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兵道公司及兵道APP为载体,利用互联网发展下线人员参加兵道网络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上下线网络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缴纳的会费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非法获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检察官助理:龙仁平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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