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职务侵占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制胶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工业区**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补充侦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时任**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制胶车间主任的被告人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每桶人民币450元的价钱,多次将公司制胶车间的有机溶剂S2偷偷卖给冯某某(另案处理),由其进行非法回收处理。冯某某均通过微信支付有机溶剂S2货款给农某某,农某某从中非法获利总共人民币331200元,并用于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农某某未退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冯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任**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制胶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有机溶剂S2私下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331200元,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林国平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