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7年8月2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由于其正处于怀孕期间,当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2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农某某因没有钱使用,便虚构自己有亲戚在房管所、邮政银行工作,可以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指标以及邮政银行的高额贷款等,需要手续费、车费、食宿费等为由,前后一共诈骗了陆某某共计29900元钱。被陆某某识破后,被告人农某某前后一共退还给陆某某人民币共计15300元,至今尚有14600元没有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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