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三十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刘某甲(已起诉)伙同被告人农某某及邓某某、毛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均已起诉)、刘某丙(未满16周岁)在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41栋201房利用微信、陌陌软件诱骗被害人李某乙、马某某、李某丙人进入微信“牛小天”赌博程序内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刘某甲利用修改后台数据、手机透视的方式控制被害人炸金花的输赢进行诈骗,该窝点共诈骗35000余元。其中刘某甲是老板,负责修改后台数据、控制胜率;农某某、邓某某、毛某某、刘某乙、李某甲等人均是业务员,负责聊天、玩牌。业务员抽取诈骗金额的35%-45%的分成。
被告人农某某自2019年1月加入刘某甲窝点直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共诈骗了2366元,未获利。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农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租房合同等书证;2. 证人刘某甲、邓某某、李某甲、毛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丁的陈述;4. 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提取、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农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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