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6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宁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农某某以开典当行、做生意、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分别骗取赵某某、罗某某、邱某、梁某某、黄某某、梁某甲等人共计1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剑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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