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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94********,壮族,中专文化,二手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2019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17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农某某从位于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青秀万达广场由广西邕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处租赁车辆,骗得被害人交付的车辆和相关证件后,农某某将车辆质押给张某某以获取借款,所得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和赌博。具体车辆型号、涉案车辆案发时认定的价值如下:

铭驰车行出租的桂A****T牌号福特牌蒙迪欧型小轿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72512元;

铭驰车行出租的桂A****M牌号奔驰牌S400L型小轿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00000元。

2. 2018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农某某从位于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青秀万达广场由广西邕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处租赁车辆,骗得被害人交付的车辆和相关证件。随后农某某伪造车辆真正所有人的身份证,并指使邓某某、农学、赵某某冒充车辆真正所有人的身份与陆某某签署车辆质押合同,将车辆质押给陆某某以获取借款,所得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和赌博。具体车辆型号、涉案车辆案发时认定的价值如下:

铭驰车行出租的桂A****S牌号宝马牌520i型小轿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8000元;

铭驰车行出租的桂R****9牌号奔驰牌C200型小轿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5000元;

铭驰车行出租的粤Y****A牌号丰田牌雷凌型小轿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5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租赁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邓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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