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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来宾市********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月9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移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16时许,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款35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农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农某某在南宁市长岗路虎楼岭球场将“冰毒”一包交给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案卷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铁文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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