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某某贩卖毒品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1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程度,无业,自称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文浪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 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4日、5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农某某 自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多次从一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等地活动的阿某某 的越南男子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贩卖给违法人员杨某某 (另案处理)。后杨某某 将毒品拿回东莞谢岗镇进行贩卖。具体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违法人员杨某某 联系被告人农某某 购买毒品海洛因。杨某某 和其女朋友韦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一宾馆内向农某某 购买了约5克的海洛因,并支付了人民币4000元给农某某 ,后杨某某 将毒品拿回东莞谢岗镇进行贩卖。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违法人员杨某某 联系被告人农某某 购买毒品海洛因。杨某某 和其女朋友韦某某(上述两人均另案处理)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一宾馆内向农某某 购买了约6克的海洛因,并支付了人民币4800元给农某某 ,后杨某某 将毒品拿回东莞谢岗镇进行贩卖。

3、2018年10月9日,违法人员杨某某 联系被告人农某某 购买毒品海洛因。杨某某 和其女朋友韦某某(上述两人均另案处理)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一宾馆内向农某某 购买了约10克的海洛因,并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给农某某 ,后杨某某 将毒品拿回东莞谢岗镇进行贩卖。

2018年10月2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开发区**路**号**住宿一楼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农某某 ,并在雅彩住宿503房缴获毒品1包(净重8.58克,经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指控被告人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手机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农某某 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 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