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79********,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那坡县**镇**村**屯**号,现住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月11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2月30日,被告人农某某与那坡县城厢镇**村**屯王某甲在那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2月份生育一个儿子王某乙,2014年3月间,被告人农某某到那坡县龙合镇打工时认识龙合镇**村**屯张某甲,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农某某与张某甲一起前往广东中山市阜沙镇打工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8月间,被告人农某某与张某甲生育一名女婴取名为张某乙。后两人一直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经百色市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生血液关系鉴定,鉴定意见: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及近亲的情况下,支持张某甲、农某某和张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液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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