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住平果县**栋**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海锋(1323776****),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黄某甲(1507765****)、黄某乙(1597762****),住广西平果市**小区**栋**单元**室。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应朋友黄某丙的邀请,与梁某某等人一起在平果市广场对面的宵夜摊内喝酒,至4月24日4时许,农某某酒后独自离开,走过平果市文化公园,**小区**发生争吵,离开**室后又窜至平果市铝城大道东段,在景湖花园小区与中石化加油站附近的消防通道上通过攀爬的方式,从通道的消防铁门翻爬进入景湖花园小区内,进入小区后农某某窜入2栋2单元的楼梯从一楼爬至楼顶,从楼顶跳下2栋2单元1103室的顶楼阳台,从阳台进入到1103房屋内,先到杂物室,后又窜入房主黄某乙的卧室内,黄某乙发现有陌生人进到他的床边后,欲抓住农某某,农某某随后就用手推打黄某乙,推打了几下后,农某某就转身跑出卧室,情急之下农某某找不到楼梯就翻二楼栏杆跳下一楼客厅,农某某先是逃至客厅窗户处,发现不是门后转身从1103室的正门逃出。农某某逃到该小区邓公山附近的围墙后翻墙逃离,并搭乘滴滴快车回平果铝江州区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书、滴滴平台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丁、李某乙、黄某丙、李某丙、梁某某、周某某、卢某某、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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