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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91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7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农某某于东莞市工作期间购买了射钉发射器。2018年,被告人农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工作期间,计划将射钉发射器改装成枪支,于是利用互联网购买了射钉弹、加长射钉枪弹镗体、瞄准器、钢珠等物品,寄送到**厂门卫处收货,购买无缝钢管寄送到广西老家。此后,农某某将购得配件带回广西老家,利用购得的配件将射钉发射器改装成可击发的枪支,藏匿于家中。2020年5月21日,民警在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抓获农某某,并从其家中搜获上述枪支配件。

经鉴定,起获的枪支状物体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自制枪弹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状物体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物品现暂扣于公安机关

4.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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