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被告人农某某购买了一支砂枪用于打鸟,使用了几次后就将枪支放置于其位于桂平市**村**屯的旧屋处存放,直至2019年11月30日,农某某将该枪支上交至**派出所。经鉴定,该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农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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