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2000********,壮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富宁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2000********,壮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富宁县*****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伙同刘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本市茶山镇**停车场进行盗窃,共盗窃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为2841.46元)、两辆摩托车(价值405元)、一部电动车(价值不祥)。得手后,黄某某、农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台铃牌电动车及两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电动车等物证,同案刘某某等人及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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