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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农某乙等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3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潘某某、黄某某等人雇请货车到**县**乡**村**屯装运风景树。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等人得知后遂商量向潘某某、黄某某等人索要钱款。当晚,农某甲驾驶后推车搭载农某乙、苏某某、农某丁(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屯坡顶,被告人农某丙自己驾驶摩托车前往。农某甲将后推车停放在路中间以阻拦货车通行。后农某甲、农某乙出面,以停车阻拦运输和向林业局举报的方式威胁潘某某、黄某某等人,并索要3000元钱款。期间农某甲、农某乙多次来回与农某丙、苏某某、农某丁等人协商。潘某某、黄某某等人被迫同意,并表示过几日再给钱。几日后,农某甲、农某乙来到潘某某家中索要钱财,潘某某交给农某乙3000元现金,农某乙收取2700元后离开。当晚,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各分得500元,剩下700元购买狗肉、烟酒等喝酒聚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2、证人农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邦成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被告人农某丙现羁押于右江矿务局医院二病区;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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