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农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奚秀奉,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日20日上午10许,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D****Y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在广昆高速公路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途径田东县境内时,被田东县公安局查获。经查,云D****Y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上装有涉嫌走私冻品。经对涉案冻品进行检查清点、过磅,冻品为猪脚,数量105袋,每袋2件,共净重2.22吨。经龙邦海关认定:涉案货物随货无任何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证书等合法手续,且从口蹄疫疫区偷运进境,属于我国禁止进境货物。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涉案的冻品猪脚价值88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5、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非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二人的人。鉴于农某甲、农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6-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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