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天等县**乡**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6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到天等县把荷乡怀安村上屯,以1800元人民币跟该屯卢某某户购买20株马尾松树,同年5月2日,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民工闭某某到天等县把荷乡怀安村“坡指岭”,用油锯砍伐卢某某户出售的20棵马尾松树,在砍伐过程中,被砍伐的树木倒下压坏邻近的林木,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又以1000元人民币跟该屯韦某某户购买10株马尾松树,当天雇请民工闭某某用油锯砍伐所购买的林木。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雇车准备将木材装上车拉去销售时,被邻近村民以该林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拦住。经天等县森天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9.04立方米。
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到天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马尾松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关于农某甲、许某某到案的说明、天等县林业局出具的2020年未核发把荷乡怀安村3林班18小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证人卢某某、韦某某、闭某某、农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天等县森天林业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森天林(鉴)字[2020]7号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何证健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农某甲住天等县**乡**街**号,许某某住天等县**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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