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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3X,壮族,小学,农民,住广西**********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夺罪,2013年被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56,壮族,小学,农民,住广西**县**乡**村**屯**号,2020年4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强制戒毒三年;2020年7月11日因吸毒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自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傍晚的时候,被告人农某甲和黄某某骑一辆摩托车逛到广西**县**乡**村**屯后,黄某某将摩托车停在**屯屯头并在那里放风,农某甲则到屯里查看有什么东西可以偷的,农某甲到屯里逛了一圈后出来跟黄某某说,屯里面有一辆摩托车可以偷并问黄某某要不要,黄某某表示同意偷那辆摩托车后,农某甲就到屯里把零某某停放在家旁边(**屯*号)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推出来到屯头那里,并在黄某某骑来的摩托车上拿一把螺丝刀将偷来的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后开走,当晚农某甲和黄某某将偷来的摩托车开到农某甲家放,并在农某甲家门前将偷来摩托车的车牌、后视镜及车辆定位器拆掉,后由黄某某将拆掉的车牌、后视镜及车辆定位器拿走丢到**屯路边的河里。2020年4月20日,经德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零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2992元人民币。被盗摩托车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追回并返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农某乙证言;

3.被害人零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农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甲、黄某某现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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