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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农某甲无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两轮女装摩托车乘搭朋友沈某某,从博罗县福田镇沿广汕公路由广州方向往惠州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福田镇福园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严文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2424****;保证人农某乙,联系方式:1392249****;

2.案卷材料二卷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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