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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6********,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号,准驾车型:E。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农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美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与中山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农某甲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农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农某甲带至澄海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

2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林

                                2020年6月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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