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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农某甲,曾用名农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4日22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叶某某等人依法在本市******中学路段设卡查车。22时30分许,被告人农某甲驾驶粤S9****号小型轿车途径该路段时,被发现有酒驾嫌疑,叶某某示意农某甲熄火下车,但农某甲突然加油强行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车身刮擦叶某某右手,造成叶某某受伤。2019年10月17日,农某甲在本市****大道****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农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20年1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农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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