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农某甲三次窜至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农某乙家中盗窃,其中,2018年7月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20日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50元及项链一条。2019年5月26日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450元及手镯一个。经价格认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手镯价值人民币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农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邕麟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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