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农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9********, 壮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汕头市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3时许、6月20日15时许及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农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甲(已刑事拘留,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村**网吧门口及隔壁**车行门口,分别盗窃到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宋某某使用的三辆二轮电动车(因无实物,均无法估价)。
2019年7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农某甲和黄某甲在陈店镇**村被群众认出,同案人黄某乙带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去寻找被盗车辆途中趁机逃脱,被告人农某甲则被扭送到**村治保会,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其带至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四张、涉案资金人民币1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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