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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农某甲(绰号“某甲”“阿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绰号“哥某”“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黎某甲、陆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农某甲在为他人走私望风的过程中发现走私榴莲有利可图,便与他人合伙,以“保货”的方式,从中越1072号界碑旁的小路将榴莲走私进境,并驳装至大货车运往国内各地。农某甲在合伙中占有20%的份额,并负责与越南代理对接、望风看路、雇请工人等工作。被告人黎某甲受他人雇请,为走私榴莲看路、控车。被告人陆某甲受农某甲雇请,负责清点和记录榴莲数量。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农某甲对接越南代理从中越1072号界碑附近的小路偷运一批榴莲进境。同月15日11时许,该批榴莲在广西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委**屯一个养鸡场的空地上,由面包车驳装至朱某军(另案处理)驾驶的辽H****8(辽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时,被凭祥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榴莲1802件,总净重12.614吨。

经查实,2019年12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农某甲、黎某甲、陆某甲参与走私榴莲66.374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7958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黎某甲、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黎某甲、陆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进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冬年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916249****;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87802****。

2. 案件侦查卷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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