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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8日至12月7日,被告人农某甲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农某乙、覃某某、农某丙、某某甲、廖某某、麦某某(后十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右江鱼梁航运枢纽工程征用所在村屯部分土地而未予补偿或者补偿标准太低,并以村组干不公开征地补偿款账目为由,以放置泥沙石块、安排群众轮流看守、打出标语等方式积极参与将该屯通往右江鱼梁航运枢纽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封堵,致使施工车辆无法通行长达一个月,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中交四航局—葛洲坝五公司右江鱼梁工程联合项目部经济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282785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农某甲在东莞市长安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农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目无国法,组织并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洁梅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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