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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因盗窃,1999年9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两年;因吸食毒品, 2013年12月18日、2016年9月2日分别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农某甲应吸毒人员黄某甲所托购买300元美沙酮用于吸食,后农某甲与其称为“阿文” (在逃) 的人购买得250ml容量的东鹏特饮饮料装的200ml美沙酮给黄某甲 。

2、2020年7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农某甲应黄某甲所托购买100元美沙酮用于吸食,后农某甲又与“阿文”购买得250ml容量的东鹏特饮饮料装的67ml美沙酮给黄某甲 。

3、2020年7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农某甲又应黄某甲所托购买200元美沙酮用于吸食,后农某甲与 “阿文”购买得250ml容量的东鹏特饮饮料装的133ml美沙酮给黄某甲 。

4、2020年6月27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某甲叫黄某乙帮联系买美沙酮用于吸食,黄某乙通过微信将李某甲转给其的毒资300元转给农某甲用于购买美沙酮,后农某甲将250ml容量的东鹏特饮饮料装的200ml美沙酮交给黄某乙、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信息及支付交易明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明知美沙酮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为他人代购共60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陈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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