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农桂海,曾用名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6个月,曾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桂海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农桂海乘坐由农某甲(绰号某某丁,在逃)驾驶的桂F****8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从龙州县金龙镇双蒙村前往大新县城,途经大新县雷平镇振兴村与钦联村十字路口时遇公安民警设卡检查,农桂海按农某甲指示将存放在副驾驶座储物柜里的两块毒品海洛拿下车逃跑,农桂海下车后往路边甘蔗地逃窜,并将该两块毒品海洛因及身上两部手机丢弃在甘蔗地中,后农桂海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在农桂海逃跑路线附近搜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块(标记1号、2号)及手机两部。经称量,从农桂海逃跑路线附近查获的两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699.9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块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标记2号的毒品外包装壳提取的擦拭物及从桂F****8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位置提取的蓝色人字拖鞋进行DNA鉴定,与农桂海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相同。2020年5月13日,农桂海在广西龙州县金龙镇双蒙村弄昌屯家中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犯罪嫌疑人农桂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桂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桂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699.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农桂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桂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农桂海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培嫚
检察官助理许秀秀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农桂海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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