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农正德盗窃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农正德,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2020年7月29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由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正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01日04时许,被告人农正德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富宁县新华镇富泰小区侧门(靠天成小区一侧)的一辆白色集装箱货车油箱内价值约300元人民币的柴油盗走。

2、2020年03月14日00时许,被告人农正德将被害人农某甲停放在富宁县新华镇思源中学门口附近公路边的一辆白色小货车油箱内价值约530元人民币的柴油盗走。

3、2020年03月16日05时许,被告人农正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富宁县新华镇人行小区华南托运部附近路边的一辆红色福田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200元人民币的柴油盗走。

4、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农正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富宁县里达镇里达街财政所门口附近路边的一辆蓝色货车油箱内价值约400元人民币的柴油盗走。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农正德多次到富宁县里达镇里达街农贸市场对面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农某乙停放的一辆蓝色垃圾清运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每次经济损失约300至400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农正德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富宁县里达镇里达小学十字路口对面河边附近路边的一辆白色解放牌小型货车油箱内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柴油盗走。

7、2020年3月20日、28日,被告人农正德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富宁县里达镇司法所旁一门口后面路边附近的一辆白色解放牌小型货车油箱内价值约500元人民币的柴油盗走。

8、2020年7月28日04时许,被告人农正德到富宁县新华镇马市新村岔路口附近空地处盗窃了方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吴某某四人停放的货车油箱内价值共计2100元人民币的柴油,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方某某发现并控制报警,富宁县公安局巡特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核实,并将农正德及相关涉案物品移交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正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正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正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农正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正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秀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正德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物品保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