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农进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1********,壮族,小学文化,广西靖西市人,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进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农进文驾驶一辆无牌照弯梁二轮摩托车携带可疑毒品从广西靖西市胡润镇华利村弄义屯往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当日11时许,在天等县把荷乡把荷村上贝屯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搜查,公安民警在农进文所驾驶的摩托车弯梁处查获可疑毒品1块。经称重,查获可疑毒品毛重386.41克,净重为351.89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6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进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51.8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鑫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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