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冮万毅,绰号“冮幺哥”,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30日被抓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房**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26日0时许,冮万毅、朱某甲、李某甲、吴某某、杨某甲、唐某某等人到“主旋律”KTV888包房唱歌,后冮万毅与唐某某等人窜至999包房唱歌,因冮万毅与唐某某以及唐某某前夫邓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邓某某便一个人到“主旋律”KTV999包房找到冮万毅,后双方发生打架,KTV888包房李某甲、朱某甲等人到达999包房,邓某某看见对方人多以后便从KTV里边跑出来,冮万毅、朱某甲和李某甲等人便追出来准备殴打邓某某未果,后冮万毅看见邓某某的斯威牌黑色越野车停放在公路上,于是便说:“给我砸,这个就是邓某某的车,砸烂了我赔”,后冮万毅、朱某甲、李某甲便将该车砸坏,在砸车的过程中冮万毅认为邓某某是唐某某叫去的便随意殴打唐某某。砸完车后,王某甲、陈某甲、庞某甲等人便到达现场,冮万毅认为王某甲等人是邓某某叫去的,于是冮万毅、朱某甲、李某甲等人便殴打陈某甲等人。经鉴定被砸的车辆损失为10750元,陈某甲的伤为轻伤一级,邓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二、2018年11月17日晚20时许,冮万毅姐姐冮某甲开车经过永一中对面桥下时(逆行)与正好开车从这里经过的王某乙会车,双方互不相让,冮某甲下车辱骂王某乙后便打电话给冮万毅,后冮万毅与朱某甲到达现场,冮万毅殴打了王某乙,朱某甲在旁帮忙辱骂了王某乙。
三、2016年9月左右,冮万毅女朋友王某丙与何某甲在昆明合伙做生意,双方因此发生经济纠纷,2017年11月8日晚,冮万毅、朱某甲等人在永善县溪洛渡镇“*韵”KTV包房内找到何某甲,冮万毅等人便在包房内对何某甲多次实施殴打,后何某甲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四、2018年1月28日凌晨2时许,**曲巫在金溪花园对面一炸洋芋的店里吃炸洋芋,旁边一桌的冮万毅、朱某甲等人中的冮万毅无故向并不认识的**曲巫要电话打,**曲巫不肯,后冮万毅用手机对**曲巫照相,**曲巫叫冮万毅将手机上的照片删掉,冮万毅不删,**曲巫将冮万毅放在桌子上面的手机拿来将照片删掉,冮万毅与**曲巫在拿手机过程中发生抓扯,之后马某甲就过来帮忙与**曲巫发成抓扯,导致**曲巫头部、腰部、脸部受伤。
五、2017年8月31日3时许,冮万毅到花椒湾大酒店住宿,前台服务员周某甲要求冮万毅出示身份证件,冮万毅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声称自己是刷脸卡的,后冮万毅将该酒店前台电脑砸坏,经鉴定为1750元,且欲动手殴打周某甲,被陈某乙和另外一名房客劝开。
六、2017年12月8日,冮万毅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别克牌轿车到**小区路口违章停车,现场执勤交通协警上前制止,冮万毅不听招呼且恶意辱骂执勤协警,并有推搡协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水泥砖块2袋、罐片1袋、棒球棒1根,银行卡1张;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吴某某、阙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唐某某、邓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冮万毅、朱某甲、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我院认为,被告人冮万毅、朱某甲、李某甲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冮万毅为首,朱某甲、李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在永善县城长期、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多次不知悔改,2007年以来,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多次在KTV和其他公共场所肆意实施逞强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严重破坏永善县城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在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冮万毅、朱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冮万毅、朱某甲借押于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碟6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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