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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万春集资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08号

被告人冯万春,男,1973年****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九江市濂溪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家**组**号)。被告人冯万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0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万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万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以来,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公司”)在本市建邺区注册成立,后在本市秦淮区实际经营。南京**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冯万春作为该公司总经理,与叶某某(已起诉)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虚构浙江宁海道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海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三麓潭休闲度假山庄、海塘养殖等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16.5%左右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社会不特定公众钱款。截至案发,南京**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200余万元,所得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共计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万余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冯万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万春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万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万春和他人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月芳

代理检察员:孙冰清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万春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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