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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世杰抢劫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冯世杰(别名“冯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世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冯世杰、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三台县城吃夜宵期间,被害人唐某某主动添加了刘某甲的微信,刘某甲、冯世杰共谋找机会抢劫唐某某的钱财。2020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唐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主动联系刘某甲,刘某甲叫唐某某到三台县城**小区楼下,随后刘某甲通过微信语音电话邀约冯世杰到**小区楼下抢劫唐某某的钱财。冯世杰便邀约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吃钱”。当天6时许,冯世杰、刘某乙、李某某到**小区后,将唐某某带至该小区大门旁的一楼楼梯间内进行殴打、语言威胁、搜身,抢走唐某某身上的现金50元并利用唐某某的手机转走唐某某支付宝内的钱款200元。随后刘某甲、曾某某(另案处理)到达现场,刘某甲伙同冯世杰等人继续对唐某某实施殴打、语言威胁,利用唐某某的手机转走唐某某微信余额内的钱款164元、支付宝内的钱款600元。事后被告人冯世杰分得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世杰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门诊病情证明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世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世杰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世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敏

检察官助理:王  雄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世杰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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