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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书伟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8********,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街**号**单元**号,登封市**乡初级中学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崇高路、少室路行驶至与渭河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5.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申丽丽

2020年9月8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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