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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五毛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冯五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冯五毛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6年、2018年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年、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冯五毛于2020年1月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五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9日左右一天0时许,被告人冯五毛来到邻水县**镇**村**组,在被害人邱某某家盗得其喂养的7只鸡。

 2. 2019年12月7日0时许,被告人冯五毛来到邻水县**镇**村**组,在被害人黄某某家盗得其喂养的9只鸡后又来到邻水县**镇**村**组,在被害人甘某某家盗得其喂养的5只鸡。

3. 2019年12月9日0时许,被告人冯五毛来到邻水县**镇**村**组,在被害人刘某某家盗得其喂养的4只鸡。

4. 2019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冯五毛来到邻水县**镇**村**组,在被害人夏某甲家盗得其喂养的8只鸡。

5. 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冯五毛来到邻水县**乡**村**组,在被害人包某某家盗得其喂养的6只鸡。

6.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五毛来到邻水县**镇**村**组,先后在被害人夏某乙、被害人夏某丙家,总共盗得其喂养的10余只鸡。

7. 2020年1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冯五毛来到邻水县**镇**村**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喂养的一头二百余斤大白猪杀死并将猪肉盗走后卖给居住在邻水县**镇**街**号的冯某某。

被告人冯五毛将被盗鸡中部分卖给了冯某某,获价款300元。

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猪肉的市场零售价为3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五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五毛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五毛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五毛积极退脏,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五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五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庭龙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冯五毛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换押证1份。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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