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冯亚南,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亚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冯亚南至余姚市**街道**小区**幢**单元,采用爬阳台的方式进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冯亚南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亚南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亚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亚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亚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亚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亚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幼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亚南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