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402号
被告人冯亦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亦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冯亦芳与黄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乡聊AP P内组建赌博群,参赌人员以“温州茶苑”龙港麻将进行赌博。该赌博群成员达100人以上,赌资累计1300多万元,抽取头薪20多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账单详情、群详情;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冯某乙、杨某乙、王某甲、龚某某、陈某某、杨某丙、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冯亦芳的供述;
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亦芳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亦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亦芳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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