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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75********,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8月9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8月26日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间,陆某甲、陆某乙(2人均已判刑)在未取得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朗第二村酒堂工程承建权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发包前述酒堂承建工程,采取签订合同、收取押金的方式,或分或合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赵某某、梁某某、孙某某、黄某乙(合伙人严某某)、唐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合伙人何某某)、熊某某、潘某某、舒某某、徐某甲(合伙人徐某乙)、莫某某、杨某某等人工程押金。

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利,明知陆某甲、陆某乙未取得该宗工程承建权仍先后介绍被害人唐某某、黄某乙、梁某某、林某某承接该工程。在陆某甲、陆某乙与上述四名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洽谈工程时,被告人冯某某在旁向被害人介绍陆某甲、陆某乙有权发包工程等,骗取被害人信任。陆某甲、陆某乙最终骗得被害人唐某某、黄某乙、严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合计人民币27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大湾镇朗第二村酒堂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收据、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陆某全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国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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