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亮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冯亮,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冯亮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妇幼保健院正大门外路边,以石头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廖某某车内的一个电脑包,并将包内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以100元价格卖掉。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30元。

2.2020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冯亮窜至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125号康贝大药房,强行推坏玻璃门进入店铺,在收银台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

2020年4月1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油大学旁的“三多多网吧”将被告人冯亮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冯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亮在第二次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冯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8月14

                                    

附件:1.被告人冯亮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10830****);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