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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仁友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仁友(绰号冯梦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仁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2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6日晚18时许,冯某甲(已判决)因其妻弟周某甲(已判决)与工友陈某甲发生琐事纠纷,而与被告人冯仁友及冯某乙、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商议殴打陈某甲。后冯某甲电话纠集冯某丙、李某某、陈某丙(均已判决)等人,被告人冯某甲电话纠集冯某丁(已判决),并由陈某乙指使周某甲去厂里打听陈某甲是否在上班。当得知陈某甲在厂里之后,被告人冯仁友与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等人分别携带刀具、铁管至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陈某甲务工的厂里寻找陈某甲未果。后在厂房门口附近,周某甲、陈某乙与陈某甲的老乡陈某丁、文某某发生口角,陈某乙用双手分别抓住文某某、陈某丁的肩膀,文某某挣脱逃跑。被告人冯仁友与冯某甲、陈某丙等人见状上前殴打陈某丁,期间冯某甲、陈某丙等人持铁管殴打陈某丁,被告人冯仁友持刀捅刺陈某丁腹部一刀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系单刃锐器刺入胸腹腔,贯穿脾脏,刺破大网膜后刺入胃体,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冯仁友向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陈某戊、杨某甲、陈某己、王某某、陈某庚、杨某乙、陈某辛、周某乙、陈某甲、陈某壬、骆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仁友及同案犯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冯某丁、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仁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仁友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琴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仁友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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