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仲伟,绰号“冯老怪”,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附**号。2013年12月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日因吸毒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仲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29日、30日,被告人冯仲伟连续三日容留吸毒人员石某甲在被告人冯仲伟帮忙照看的其叔父冯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的房屋二楼卧室内用自制的冰壶烤吸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 年7月15日9时,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拘留所将被告人冯仲伟抓获,被告人冯仲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石某甲、雷某某、陈某某、石某乙、李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仲伟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仲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仲伟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仲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仲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仲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仲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 张 燕
附:
1.被告人冯仲伟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三百三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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