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冯会玉,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路**排**号,住天津市静海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洪新,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乡**路**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永丽,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权艳敏,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亚波,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会玉、刘洪新、权艳敏、王永丽、冯亚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宋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利用“通和商城”网购平台运营模式,在无任何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的“静态”和“动态”返利模式为手段,通过帮助注册“通和商城”会员,变相将会员钱款占为己有的方式,采用口口相传、公开讲课、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宋某某创立的“静态”模式为投资14400元(或其倍数),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并在一年后兑付28800元(或其倍数)的投资返款;宋某某从“通和商城”发展来的“动态”模式为投资4800元成为会员,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及折扣购物的资格,并在发展会员后获得奖励返款。宋某某以上述模式的高回报及给予介绍人奖励的方法引诱社会公众向其投资。
为便于集资,宋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设立宝贤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静海一店”)。被告人冯会玉、刘洪新、权艳敏、王永丽、冯亚波成为静海一店股东和会员后,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中领取奖励提成和工资分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冯会玉担任静海一店股东和店员,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冯会玉共计吸收资金1607.52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87.1221万元。
被告人刘洪新担任静海一店股东和店员,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刘洪新共计吸收资金2485.92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10.725万元。
被告人王永丽担任静海一店股东和店员,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5月6日,被告人王永丽共计吸收资金2050.56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7.6050万元。
被告人权艳敏担任静海一店股东和店员,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权艳敏共计吸收资金2574.24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12.5844万元。
被告人冯亚波担任静海一店会员,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冯亚波共计吸收资金437.28万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冯会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洪新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永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权艳敏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冯亚波家属退赔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会玉、刘洪新、权艳敏、王永丽、冯亚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会玉、刘洪新、权艳敏、王永丽、冯亚波分别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权艳敏、刘洪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晔
检察官助理:周庆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会玉、刘洪新、权艳敏、王永丽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冯亚波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补充材料30页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书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20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冯亚波退赔赃款人民币5万元(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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