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冯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建筑承包商,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道**号。因犯制造毒品罪,2010年12月2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万彬,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20日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道凡,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中江县**街**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9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道**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01年6月19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倩,曾用名陈倩,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丹,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2月3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晓凤,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险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城区乡**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2年10月8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20年1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8日以被告人冯伟、柳万彬、刘道凡、唐沛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倩、刘丹、黄晓凤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武斌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次月2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019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冯伟、柳万彬、刘道凡三人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定由被告人冯伟提供制毒技术,被告人柳万彬提供制毒场所和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制毒工具的资金,被告人刘道凡提供购买麻黄素的资金。其间,被告人冯伟、刘道凡四处联系购买麻黄素,被告人冯伟、唐沛联系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工具。2019年11月,被告人冯伟通过被告人黄晓凤(女)请刘丹帮忙购买2公斤麻黄素,刘丹让其女友吴倩也帮忙购买麻黄素。被告人吴倩电话联系被告人武斌帮忙购买麻黄素,武斌将张长春(另案处理)介绍给了吴倩,双方约定每公斤麻黄素4万元,刘丹告知冯伟每公斤麻黄素4.4万元。为顺利交易,吴倩给武斌购买了从广东到成都的机票,让武斌回川参与麻黄素交易。同月17日,被告人柳万彬通过王兴兰将4万元转到冯伟的建设银行账户内。20日,被告人冯伟驾驶车牌号为川******的黑色奥迪SUV车搭载被告人柳万彬、吴倩、刘丹到达中江县伍城酒店,武斌也赶到该酒店。被告人吴倩、武斌与张长春见面后,冯伟、柳万彬电话联系被告人刘道凡将购买麻黄素的毒资送到伍城酒店,刘道凡驾驶车牌号为川******的白色现代轿车到达酒店后,将8万元现金交给冯伟,通过微信转账8千元给冯伟。冯伟将8万元现金交给了刘丹,将8千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刘丹,刘丹将8万元现金交给了吴倩,将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吴倩。吴倩将8万元现金交给了张长春,张长春将2公斤麻黄素交给了吴倩和武斌,吴倩和武斌将麻黄素交给了冯伟等人,武斌从张长春、吴倩、刘丹处获取好处费4000余元。被告人刘道凡驾车护送冯伟等人回德阳后返回中江。被告人冯伟、柳万彬拿到麻黄素后即到德阳市旌阳区**道**号**小区找到被告人唐沛,三人将麻黄素带至该小区**栋**单元**号刘军家(另案处理)。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沛受冯伟指使乘车到成都市购买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工具。当晚,被告人冯伟、柳万彬、唐沛驾驶车牌号川******的雪佛兰SUV车到什邡市**镇**村**组**号**号柳万彬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次日晚上,被告人冯伟、唐沛将制造出的部分甲基苯丙胺带至刘军家中分装称量,留下5.99克甲基苯丙胺供刘军等人吸食,带走部分,还有152.02克甲基苯丙胺被刘军藏匿于其家中卧室冰箱内。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道**号**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冯伟、唐沛挡获,从其驾驶的车牌号川******的雪佛兰SUV车副驾座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48.24克。同日22时许,民警从什邡市**镇**村**组**号**号被告人柳万彬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82.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61.1克。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唐沛受被告人冯伟指使,在德阳市西街小学附近向被告人刘丹购买了0.1克甲基苯丙胺和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1月21日下午,曹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晓凤帮忙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黄晓凤转款300元。黄晓凤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倩转款300元,黄晓凤在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号被告人刘丹、吴倩家楼下拿到0.5克甲基苯丙胺后,送至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曹某某家中。
2019年11月23日1时许,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刘丹、吴倩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1.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79克,在被告人刘丹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3克。同日22时许,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黄晓凤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8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7克。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丹先后四次容留黄晓凤在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号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柳万彬、刘道凡、唐沛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倩、刘丹、黄晓凤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购买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倩、刘丹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晓凤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丹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丹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伟、柳万彬、刘道凡、刘丹、武斌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伟因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冯伟、柳万彬、刘道凡、唐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倩、刘丹、黄晓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刘丹、吴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晓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晓凤、武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冯伟、柳万彬、刘道凡、唐沛、刘丹、黄晓凤、武斌向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倩被取保候审,现住德阳市旌阳区**路**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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