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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佳平、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镇**村**号。2015年1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6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7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昌邑市**街道**村**号)。2018年9月28日因污染环境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1日22时许,在昌邑市招待所贵宾楼“乾隆杯”厅内,被告人冯某某酒后与孙某甲发生口角后借故生非,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唐某某到场,意欲殴打孙某甲。后在昌邑市招待所门口北30米天水路辅路处,被告人冯某某持木棍将孙某甲朋友孙某乙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并撕打孙某甲;被告人唐某某持砍刀分别将孙某甲、孙某乙头部、左肘部及右手部等处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孙某乙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燕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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