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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俊桦诈骗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冯俊桦,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从事汽车贸易生意,户籍所在地鹤山市**街道**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俊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冯俊桦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防疫用品紧缺之机,向被害人谭某某谎称有测温枪可以购买,骗取谭某某转账人民币(下同)90000元。

同月16日,冯俊桦向被害人严某甲谎称有测温枪出售,骗取被害人严某某转账201000元。

同年3月3日,冯俊桦向被害人邓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取邓某某转账16000元。

同年3月11日,冯俊桦向被害人温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取温某某11000元。

得手后,冯俊桦将骗得的款项部分用于日常开销和汽车买卖,部分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退还给被害人,并多次谎称防疫用品无货或者虚构防疫用品到货时间,伪造银行转账记录谎称已经退款给被害人,以拖延被害人报警。经被害人多次催促,案发前,冯俊桦分别退还了谭某某30000元,退还了严某甲104000元,退还了邓某某3700元。

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冯俊桦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过经过、破案报告;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严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严某甲、邓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俊桦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俊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2020年9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冯俊桦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六册;

3.扣押冯俊桦的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4.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5.电子证据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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