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166号
犯罪嫌疑人冯信,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5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住海南省三亚市济阳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3月24日黑龙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楼**号成立黑龙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及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黑龙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后,先后由被告人冯信、陈某某(已判刑)负责管理。在未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该分公司通过传单、集资参与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黑龙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轮胎压力传感器”投资项目,并承诺以每月返还投资额3 %的高额利息作为投资收益,从而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
后经鉴定核实,黑龙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报案群众511人(次),涉及的存款金额共计15489000元,截至2014年8月已退还出借人本金20000元,支付出借人利息262360元,未还款金额15206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涂友钧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冯信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九册、电子卷宗二张。
3.提讯证一张、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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