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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光宇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冯光宇,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街**巷**号,住大冶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光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冯光宇在大冶**健身房认识同在健身房健身的女孩徐某某,后二人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上半年,徐某某及其父母得知冯光宇有赌博和吸毒行为后,徐父母均反对徐某某与冯光宇交往,徐某某自己也提出与冯光宇中断关系。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冯光宇见徐某某欲跟其断绝联系,便从打工地天津市返回大冶,准备找徐某某商谈复合一事。冯光宇返回大冶后,入住大冶**宾馆并在宾馆房间内多次吸食毒品。16日中午,冯光宇从宾馆退房后,前往徐某某居住的大冶**小区寻找徐某某,并在**小区外**超市购买水果刀一把,寻思若与徐某某复合不成便将其杀死,然后自杀。当日13 时许,冯光宇在大冶**附近看见徐某某驾驶鄂B*****小车回家,遂车后尾随,当徐某某将车开到**小区门口准备停车时,被告人冯光宇趁机进入徐某某车内后座,并与徐谈及二人过往感情,望二人关系能复合,徐某某不愿跟冯光宇交流,多次催促其下车。冯光宇便谎称回天津,要求徐某某送其到大冶**乘车,徐某某不同意并为冯光宇拦截出租车,冯光宇拒绝下车,徐某某被迫将冯光宇送往大冶**,在**停车场入口处,徐某某再次要求冯光宇下车,冯光宇仍以各种理由拒不下车,此时徐某某母亲彭某某打电话询问徐某某在何处,电话中要求冯光宇不要再纠缠徐某某,冯光宇听到后感觉二人复合无望,欲杀死徐某某,后冯光宇从身上拿出事先购买的水果刀,从后座用左手勒住徐某某颈部,右手持刀朝徐某某颈部右侧、喉咙处连捅数刀,徐某某边挣脱边打开车门向外逃,冯光宇抓住徐某某跟到车外并将徐某某压在身下,继续持刀朝徐某某背部乱捅数刀,徐某某哀求冯光宇住手并叫冯光宇送其到医院治疗,冯光宇驾驶鄂B*****小车将徐某某送至黄石**院抢救,后又被转往黄石**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冯光宇将徐某某送往黄石**院救治时,用医院座机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将女友杀伤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来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凶器水果刀一把;2.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接警记录、超市商品零售单、宾馆宾客结账单、病历复印件、徐某某受伤照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视频监控录像;8.被告人冯光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光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光宇因情感纠纷,持刀连续捅杀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光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其林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光宇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凶器水果刀一把。

5.视频监控录像1张、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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