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光绪、邱某某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_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冯光绪,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现住道真自治县**镇**步行街**栋**楼**号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年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2019年5月1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5年1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6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8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乡**村**坪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日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九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建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2********,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2007年11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3月2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7********,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8********,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6********,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因盗窃罪于2012年3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1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光绪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郑某甲涉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郑建族涉嫌寻衅滋事,被告人郑某乙、冯某某、胡某某、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申某甲、冷某某、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诉讼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9月23日、10月14日、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冯光绪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吃喝笼络、薪酬聘请的方式纠集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陆某某、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郑某甲等人,通过凑集资金及自身收入,以8分至1角人民币不等的利息高利放贷给资金短缺人员以及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人员 ,致使多他人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被告人冯光绪便指使、安排被告人陆某某、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郑某甲以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电话滋拢、跟踪贴靠、持木棒殴打债务人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违法催收高利债务,导致他人有家不敢归而流离失所,长期在外租房,有业不敢就,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其人身自由及人身财产安全;其团伙及成员以同乡、同学、狱友、亲家等方式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形成非法影响,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成帮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损坏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形成以被告人冯光绪为纠集者,被告人陆某某、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郑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为共同的非法利益而为非作歹、横行无忌,在道真县城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冯光绪等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为牟取不法利益,高利放贷后为强索债务而实施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中被告人冯光绪参与两次,被告人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参与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冯光绪、邱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8年05月08日20时许,严某某与被告人冯光绪、邱某某相约在八号公馆旁边的一家夜宵店里宵夜并饮酒,期间,严某某因与沈某某因个人债务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两人便约定在阳光家苑见面处理。随后,严某某、冯光绪、邱某某三人共同前往阳光家苑,严某某在阳光家苑大门处与沈某某相遇并引起争执,随同到场的冯光绪见状,便上前抓住沈某某的衣领推搡并大声质问,并朝沈某某腹部踢了一脚,随即指使邱某某教训沈某某,邱某某上前抓住沈某某的后颈部并将沈某某推至大门内垃圾箱处,对沈某某实施殴打,将沈某某打倒在地后,邱某某与冯光绪继续对沈某某进行踢踹,直至小区保安到场后与严某某共同劝阻,二人才停止殴打。沈某某被殴打后致其头面部及左手肘关节处受伤,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侧颜面部之伤属轻微伤,左肘关节之伤属轻伤二级。

2.被告人冯光绪、赵某甲、郑建族寻衅滋事案

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光绪邀约被告人郑建族、赵某甲在其经营的兄弟大排档宵夜,因周某乙向冯光绪借高利贷后未能按照约定利息按时支付利息,冯光绪便电话邀约周某乙到道真商谈,因正值周某乙烘烤烟叶时节,周某乙延迟出发,冯光绪见周某乙迟迟未到,便邀约郑建族、赵某甲驱车前往云峰村周某乙住处,途经上坝工业园区路段遇到周某乙驾驶皮卡车赶往道真方向,冯光绪等人便调头尾随周某乙皮卡车来到道真县城,由赵某甲、郑建族将周某乙带至兄弟大排档,冯光绪等人进入兄弟大排档后,郑建族、赵某甲见冯光绪生气,便对周某乙拳打脚踢并带言语威胁,冯光绪从该大排档厨房处找一木棒对周某乙实施殴打,至周某乙受伤后让其离开,周某乙担心冯光绪等人报复家人选择忍气吞声。

3.被告人郑某乙、胡某某、冯某某、周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乙以1角的利息向周某乙放款35000元高利贷,由于周某乙未能按时支付约定利息,郑某乙为找周某乙催讨高利贷,便邀约被告人胡某某、周某甲、冯某某三人,向此三人表明要找周某乙进行恐吓并让其还债的犯意后,由郑某乙从道真驾车载胡某某、冯某某、周某甲三人前往三江镇云峰村天枧组,郑某乙等四人在周某乙家附近找到周某乙后带其上车,驱车将周某乙带至云峰村至隆兴镇杉木村路段的金砖丫(小地名)悬崖处,停车后胡某某大声呵斥周某乙下车,与此同时冯某某将周某乙拉下车,胡某某、冯某某等人随即通过殴打、推扯摁压等方式强行让周某乙跪在地上,后胡某某又从车上拿一棍棒对周某乙实施殴打,与此同时在一旁的冯某某、郑某乙手持木棍敲打地面对周某乙进行恐吓,直至周某乙承诺想办法尽快还钱后,郑某乙、冯某某、周某甲、胡某某等人才离去。

二、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冯光绪等人基于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冯光绪、陈某某、朱某某、申某甲、冷某某、唐某某、聚众斗殴案

2017年0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光绪团伙成员陆某某与龙某某因一女生在电话上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陆某某、冯光绪、杨某某赶到富洛克KTV楼下找到龙某某等人并质问,由于龙某某一方未示弱,陆某某与龙某某现场便发生抓打,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在同行人员杨某某劝其离开时,冯光绪认为在现场招呼未果丢了面子,为显示实力并为其成员树立淫威,电话邀约陈某某、郑某乙、冯某某、李某甲。郑某乙、冯某某等人明知会发生打架,碍于关系而赶到现场。待陈某某、冯某某、郑某乙等人到达现场后,冯光绪底气十足,拿起现场桌子上的餐厅纸一扔,双方便开打,陈某某持随身携带的伸缩棍帮助冯光绪与对方朱某某、冷某某、罗贤伟、申某甲等人持木棒互殴,致朱某某、冯光绪二人头部受伤住院,经鉴定二人系轻微伤。

三、赌博罪

被告人冯光绪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活动而直接提供赌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冯光绪、陆某某、赵某甲赌博案

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另案处理)在道真自治县****社区**小区****楼的租房内,先后组织郑某丙、甘某某、赵某乙、沈某某等15余人以打50元和100元为底注的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5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冯光绪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黄某甲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而重金雇佣陆某某、赵某甲先后进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向参赌人员黄某乙、董某甲、赵某乙、甘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共计30.5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向参赌人员甘某某、赵某乙、黄某甲、郑某丙提供赌资5万余元,共计获利3万余元。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被告人冯光绪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通过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影响正常生活侵犯他人居住安宁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冯光绪、邱某某、郑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冯光绪指使被告人郑某甲、邱某某二人到黄某甲家中收账,并教唆对方不拿钱就呆在其家里。二人到黄某甲家后,邱某某敲门,当天黄某甲未在家,其丈夫张某甲开门后,发现两个人又是来找黄某甲的,张某甲极不情愿让二人进屋,但郑某甲与邱某某强行挤入房内,直接坐到客厅沙发上,郑某甲威胁说:今天不把钱还了,我们就不走了。张某甲立即警告二人,你们不要呆在我家,否则就报警。但邱某某听到后立即与张某甲争吵了起来,直至张某甲承认慢慢想办法还钱,冯光绪才通过电话指使郑某甲与邱某某先行离开,

2.被告人陆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2017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向郑某丙非法发放高利贷3万元,郑某丙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利息和本金,陆某某多次电话催收未果,隧于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来到道真自治县****组郑某丙家,见郑某丙家门是开启的,在未征得房屋主人韩某某(64岁)同意的情况下,便自行进入其家中,见其母韩某某一人在家,并告诉韩某某:因郑某丙欠了我的钱,郑某丙又不还钱,所以就到他家来等到他还钱,不还钱就不放过郑某丙。致使韩某某惧怕,随后陆某某违背韩某某意愿,自行留宿在韩某某家中至深夜。郑某丙知晓该情况后,迫于无赖,郑某丙支付1500元利息给陆某某哥哥后,被告人陆某某才离开。

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某某又以郑某丙未按时还钱为由,到其**家中,发现郑某丙家房门开启,便自行进入,发现韩某某一人在家,便自行坐在沙发上看电视,且未经韩某某同意,留宿在韩某某家中两天,韩某某因惧怕被告人陆某某会对其非法侵害,被迫离开自己的家,到道真县城儿媳王某某家借宿了一晚,直到韩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邻居确认被告人陆某某离开后才返回家中。

五、审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1. 被告人冯光绪、邱某某、郑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

(1)违法事实:2018年3月的一天下午7时许,冯光绪指使郑某甲、邱某某二人到道真自治县**小区****号房黄某甲住处,意图找黄某甲收取高利放贷的欠款,郑某甲与邱某某到达黄某甲家门口后,由邱某某敲门,由于当天黄某甲未在家,其丈夫张某甲将门打开,发现两个不认识的人,便询问二人干什么,郑某甲回答,因黄某甲差冯光绪的钱,我们来找黄某甲,在未经张某甲许可前提下,二人边说边挤进了房门,并自行到客厅沙发上坐下,张某甲回答黄某甲不在家,前面已经还得差不多了,你们不要逼我们。郑某甲要求张某甲、黄某甲要尽快还钱,郑某甲与邱某某在其家中停留半个小时后离开。

2.被告人冯光绪、陈某某殴打他人行为

(1)违法事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因周某乙向冯光绪借高利贷后未能按照约定利息按时支付利息,冯光绪便邀约陈某某及女子李某乙驾车到周某乙所居住的****组,在****上(小地名)遇到周某乙,冯光绪、陈某某下车后,因周某乙迟迟不还钱,冯光绪将周某乙打一耳光后,威胁周某乙必须按时还钱,随即冯光绪一伙人驾车扬长而去。

3.被告人郑某乙、胡某某、冯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行为

(1)违法事实:2017年8月30日晚,因郑某丁在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迎江一号富洛克KTV楼下的门面与隔壁“代某某烤鱼”门面发生纠纷,郑某丁将该情况告知胡某某后,胡某某通知了郑某乙,随即郑某乙通知冯某某、陈某某、冯光绪等人到场,冯光绪明随即通知赵某甲到场,因代某某未在现场,胡某某、冯某某、郑某乙等人持棍棒以打砸桌凳等方式逼迫代某某出面解决问题。造成“代某某烤鱼”店的一张塑料凳子被砸坏,部分现场吃东西的客人被迫离开。

 4.被告人郑建族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 2014年11月23日晚,郑建族酒后前往天地源足浴城洗脚,服务员告知没有空闲房间后,郑建族无理取闹,在多次要求服务员查看并提供房间过程中与服务员发生冲突并发生抓打,在打架过程中将韦某甲误打一拳,后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调解处理;

(2)2014年11月30日,郑建族在与何某甲、何某乙吃宵夜过程中,以何某乙乱说话为由,无故殴打何勇,后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调解处理;

(3)2014年12月17日03时许,郑建族以申某乙等人欺负起弟兄韦某乙为由,电话邀约张某乙、申某乙前往民族乐园谈,申某乙、张某乙到指定位置后无故对张某乙、申某乙实施殴打,后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调解处理。

(4)2016年1月10日2时许,郑建族在与雷某某等人喝酒过程中,董某乙前往劝阻雷某某等人少喝酒,过程中与郑建族发生口角,董某乙被劝离。后郑建族找到董某乙店面,与董某乙发生殴打,后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调解处理;

(5)2017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郑建族与其妻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其妻子在砸酒瓶过程中,酒瓶碎片溅到隔壁冉某甲餐具内,双方发生口角,经劝平息,后冉某甲在离开过程中,郑建族再次阻止冉某甲离开,继而发生殴打,后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冯光绪、陆某某、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郑某甲、陈某某、郑某乙、冯某某、胡某某、周某甲、朱某某、申某甲、唐某某、冷某某、罗贤伟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沈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严某某、税某某、赵某乙、龙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辩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光绪、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郑某乙、冯某某、胡某某、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冯光绪基于不正当目的,邀约陈某某与朱某某、申某甲、冷某某、唐某某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冯光绪以营利为目的,指使陆某某、赵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冯光绪、陆某某、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光绪、陆某某、邱某某、郑某甲非法放贷讨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冯光绪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陆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邱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郑建族、郑某乙、冯某某、胡某某、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申某甲、冷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郑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光绪长期纠集被告人陆某某、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郑某甲结伙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光绪、陆某某、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郑某甲、陈某某、郑某乙、冯某某、胡某某、周某甲、朱某某、冷某某、唐某某、申某甲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已及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押扣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电棍、伸缩棍、麻将机等物品以及被告人冯光绪违法所得共计42.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冯光绪、陆某某、邱某某、赵某甲、郑建族、郑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乾进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02787****;被告人申某甲取保侯审,电话:155992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侯审,电话:1337852****;被告人冷某某取保侯审,电话:1518660****;被告人朱某某取保侯审,电话:1878693****

2.随案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光盘四张

3.涉案物品电棍一根、伸缩棍一根、麻将机三台、麻将6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