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冯克三,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汉族,文盲,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克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冯克三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盗窃杨某某放于身旁的oppo牌手机一部。
2020年7月3日4时许,被告人冯克三伙同一名叫“老乡”的男子(未抓获)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地下美食街,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机,由冯克三进行望风, “老乡”盗窃王某甲放于身旁的vivo牌手机一部。
2020年7 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冯克三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地下美食街,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何某某放于裤袋内的oppo牌手机一部。
2020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冯克三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机,盗窃王某乙放于身上的黑色手机一部。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冯克三于2020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冯克三的供述与辩解;
4. 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克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克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克三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检察官助理:王宇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克三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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