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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全兵受贿案)_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全兵,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52********,汉族,在职硕士研究生原江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住南京市**区**大街**号**幢**室。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于2019年8月30日被江苏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2日被江苏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全兵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在工作调整、企业经营、项目合作、资金拨付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谭某某、万某某等9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9.69万元(以下未标注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某某在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谭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美元40万元。

1.2010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谭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2011年7、8月份,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谭某某所送现金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27.698万元。

3.2011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谭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4.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谭某某所送现金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26.224万元。

5.2012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谭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二、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江苏**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万某某在工作调整、资金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万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美元10万元。

1.2010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万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2011年6、7月份,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万某某所送现金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4.426万元。

3.2011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万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4.2012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万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三、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集团副总裁谢某某在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1.2010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2011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3.2012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四、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谭某某、万某某、谢某某在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由谢某某经手所送现金30万元、美元10万元。

1.2010年5、6月份,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一饭店收受由谭某某准备并由谢某某经手所送现金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67.89万元。

2.2011年3月,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一饭店收受由谭某某准备并由谢某某经手所送现金10万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一饭店收受由谭某某准备并由谢某某经手所送现金20万元。

五、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大丰**置业有限公司在资金出借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邱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美元20万元。

1.2007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2.2008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3.2009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4.2010年9月,被告人冯全兵在阿联酋迪拜市一饭店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36.252万元。

5.2010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6.2011年9、10月份,被告人冯全兵在盐城市大丰区一饭店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7.2011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邱某某办公室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

8.2012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一饭店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

六、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江苏**国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02万元。

1.2005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一饭店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06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安排李某某经手所送现金60万元。

3.2007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一饭店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4.200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冯全兵在**大厦附近一饭店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

七、2010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国际集团**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全兵先后8次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和价值0.2万元购物卡。

1.2010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石某某所送价值0.2万元购物卡。

2.2011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3.2012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办公室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4.2014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住处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5.2015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住处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8万元。

6.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冯全兵在句容市一饭店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8万元。

7.2017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住处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8万元。

8.2018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住处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八、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实业公司、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合作、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薛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1.2008年7、8月份,被告人冯全兵在**大厦楼下收受薛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2009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一饭店收受薛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九、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江苏**国际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某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2010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原住处附近收受汪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十、2007年,被告人冯全兵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冯全兵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1.2009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南京市大行宫附近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2010年底,被告人冯全兵在其原住处附近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全兵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所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集团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项目合同、相关公司记账凭证、会议纪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万某某、谢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石某某、薛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全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全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全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全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全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新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全兵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补充证据材料3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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