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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兴仓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冯兴仓,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1********,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村**号。被告人冯兴仓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87年10月1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1年6月5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兴仓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兴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冯兴仓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兴仓,听取了被告人冯兴仓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兴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冯兴仓在沛县杨屯镇华晟纺织厂院内,盗窃被害人吕某某蓝色鑫金立牌半封闭式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540元),后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许某某。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兴仓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兴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兴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兴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兴仓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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